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6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汝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6日,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以(2017)豫0326民初279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樊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货款25.5万及利息,被告人樊某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
2018年6月2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豫03民终270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樊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相关工程款项,至案发时,被告人樊某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而拒不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65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执行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燕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偃师市看守所。
2.公安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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