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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972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缙云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6日,缙云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2民初5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黄某甲、樊某某、黄某乙归还原告施某某借款本金400000元,支付利息34000元,并从2017年3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百分之一另行计付借款本金400000元的利息。利息34000元于2017年3月20日前付清;款于2017年5月20日、8月20日、11月20日及2018年2月10日前各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150000元、100000元、50000元,每期利随本清,于2017年3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施某某律师代理费、案件诉讼费共24082元。但被告人樊某某一直未履行。2017年9月18日,施某某向缙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9月20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以(2017)浙1122执27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黄某甲、樊某某、黄某乙在(2017)浙1122执270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黄某甲、樊某某、黄某乙的财产在价值69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并向被告人樊某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但被告人樊某某仍未履行裁定书的义务。后缙云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施某某和樊某某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人樊某某拒不申报财产,于2018年6月6日决定对樊某某司法拘留15日,并实际执行,但被告人樊某某在被执行拘留后仍拒不向缙云县人民法院申报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另查明,被告人樊某某主动到缙云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谅解书、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强制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报告、缙云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2民初591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缙云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2执270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拘留决定书以及送达回证、执行拘留通知书、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邮政单号、结案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慧琴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通过一体化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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