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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家住资兴市兴宁镇兴宁社区**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8月2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3日,资兴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被告人樊某某、资兴市**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12月11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决:樊某某、资兴市**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曹某某本息共计68万元。该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樊某某与丈夫黄某甲和吴某某续签了一份《门面租赁协议》。2020年1月23日,吴某某根据樊某某的要求,将租金150000元转帐到樊某某的女儿黄某乙工商银行帐户。樊某某收到黄某乙转交的150000元后,并没有偿还曹某某的借款,而是全部用于投资、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和日常生活,导致法院的判决无法履行。

另查明:被告人樊某某经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笔录,门面租赁协议,银行转帐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曹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红珍

                               2020年9月30日

附:1. 刑事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2. 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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