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0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3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起,被告人樊某某经营位于本市樊城区汉江南路的**酒店。2015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樊某某拖欠该酒店员工王某某、王某甲等22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1.6122万元,采取逃匿方法逃避支付。2015年6月15日,襄阳市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该酒店门口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要求被告人樊某某支付工资,被告人樊某某仍不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拖欠工资明细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甲、康某某等人的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在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汉军
检察官助理:李雪君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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