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渑池县**乡***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小区*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10月被渑池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渑池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0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樊某某利用担任渑池县**乡***村***的职务便利,挪用集体基金155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截至目前尚有85000元未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份,樊某某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大水沟的集体道路修复押金80000元挪用,用于支付个人债务,后于2018年9月归还30000元,10月归还20000元,剩余30000元至今未归还。
2、2018年1月份,樊某某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大水沟村的集体道路租金35000元挪用,用于支付个人债务,后于2018年6月归还5000元,9月归还10000元,11月归还5000元,剩余15000元至今未归还
3、2018年12月份,樊某某将其经手的华能渑池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大水沟村的集体补偿款40000元挪用,用于支付个人债务,至今未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于2020年1月8日已退还渑池县仁村乡大水沟村村委集体资金85000元,取得村支书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挪用资金名明细表、大水沟村委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道路押金协议,凤凰山电力工程道路占用协议、樊某某出具的三张收条、邵某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利用担任村委主任,经手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155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目前尚有85000元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于2020年1月8日已退还渑池县仁村乡大水沟村村委集体资金85000元,取得村支书邵红旗的谅解。
被告人樊某某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会敏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小区*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