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23时许,在文安县**镇菜市场北口东侧路上,被告人樊某某因琐事对靳某某头面部及上身实施殴打,致使靳某某受伤。经鉴定,靳建桥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6.被害人靳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山花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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