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152号
被告人樊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号, 2017年1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8日8时许,在尧都区刘村镇某某村,被告人樊某甲妻子周某某在房屋后面一处空地种菜时,与樊某乙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樊某甲用拐杖将樊某乙头部打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广宁
2018年4月26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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