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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诉刑诉〔2018〕478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75********,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租住洛阳市高新区**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感情琐事纠纷,樊某某对杨某某一直怀恨在心。2018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樊某某与妻子张某某在洛阳市**区*路“****”内遇到被害人杨某某。后被告人樊某某一直跟随杨某某到***头北侧处,对杨某某实施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樊某某于2018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 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伊婷

检察员:王书凯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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