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住平泉镇**村**组,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8时许, 在平泉市平泉镇高铁站丁字路口处,因木头归属问题,樊某某妻子康某某与冯某某发生争执,后樊某某与冯某某撕打在一起,樊某某用拳头击打冯某某头部并用手将冯某某推倒在地,致使冯某某头部受伤,经平泉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伊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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