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490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3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上午,被告人樊某某和章某某因被洪水冲断的两棵树的权属发生争吵,随后樊某某在与章某某发生厮打的过程中,把章某某推倒在地并朝章某某的胸口踹了两脚,造成章某某肋骨及胸骨骨折。
经鉴定,章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高某某、田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樊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武腾飞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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