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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村**巷**号**。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20年9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交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故意伤害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和被害人叶某某(樊某某同居男友)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樊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村路口旁的**烧烤店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捅伤被害人叶某某右腹腰处。随后,樊某某让现场人员报警,被害人叶某某送医院救治,民警赶赴现场后将被告人樊某某抓获归案。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的损伤为腹壁穿透创,回肠贯穿伤,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叶某某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叶某某对被告人樊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作案工具小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资料、抓获经过、被害人入院治疗病例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谅解书、收条等;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使被害人叶某某重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初云

                                               检察官助理 纪怡菲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保证人樊某甲,联系电话185****46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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