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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9〕1595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身份证号码34012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长丰县**乡**村**村民组。樊某某因持刀伤害他人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被告人樊某某因女友魏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的情感纠葛,遂要求魏某某将范某某约出来谈判。6日23时许,被告人樊某某、俞某某在本市蜀山区汶水路与枫林路口四季花海公园停车场遇到被害人范某某等人,遂持木棍冲上去与范某某扭打在一起。其间,樊某某持匕首刺伤范某某腿部。范某某受伤后逃离现场。7日凌晨,被害人范某某因右小腿多发性皮肤挫裂伤伴肌腱断裂、损伤到医院就诊。

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肢体皮肤瘢痕累计长度16.9cm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8日,淮南警方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东路将被告人樊某某抓获。后樊某某带侦查人员在本市蜀山区湖光路与振兴路附近的绿化带起获了作案使用的匕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病历材料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案发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因情感纠葛与他人发生纠纷,不能冷静处理,进而故意持刀刺伤他人,至一人轻伤二级一处,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微

2019年12月23日

附:1. 被告人樊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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