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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西秀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与朋友在西秀区黄果树大街黔钻KTV大厅喝酒时,与邻座被害人廖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樊某某使自己钥匙扣上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廖某某杀伤。后经鉴定,廖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甲、廖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登凤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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