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镇**村,现昔阳县**屋。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3日、7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樊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系夫妻关系,存在婚姻感情纠纷,于2019年9月19日调解离婚。2019年6月29日16时许,被害人杜某某因怀疑被告人樊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与该樊在昔阳县***樊某某的车旁发生争执,期间,樊某某将杜某某推倒在地,并用脚踢杜某某左臂一下,致杜某某左尺骨骨折。经山西省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杜某某损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山西省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宁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来虎现住昔阳县**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