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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号(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号)。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3日15时许,在邳州市**镇**村,被告人樊某某因其姐夫毛某某的家庭琐事,将毛某某同行人员胡某某所驾驶的宝马轿车车门玻璃及前后挡风玻璃全部砸坏。后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的车辆损失价值为38728元。

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在现场被邳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樊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调解赔偿协议,被害人胡某某对被告人樊某某的罪行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樊某某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莉

检察官助理:沙乐

2020年8月13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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