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20〕Z579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寨**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1时38分,被告人樊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未登记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利辛县**镇**饭店门口处,遇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交会相撞,造成任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樊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2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姣姣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寨**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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