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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01********503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因吸毒毒品和冰毒,于2018年11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大院派出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于2019年6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转为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我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晚,被告人樊某某在其租住的新建区**镇**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容留吸毒人员余某某、程某某、熊某某在客厅内吸食毒品。

2019年5月22日晚,被告人樊某某在其租住的上述客厅内出售了一粒麻古及少量冰毒给吸毒人员余某某,并容留吸毒人员余某某、程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

2019年5月23日上午八点许,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长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在上述住处抓获被告人樊某某及其前妻黄某某、吸毒人员余某某、程某某,现场查获用于吸毒的工具壶子和五粒毒品麻古、少量的冰毒,经称重,麻古0.5克,冰毒0.7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麻古、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经甲基安非他明和吗啡检测胶体金法检测余某某、程某某、樊某某、黄某某均呈阳性。

被告人樊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2. 证人余某某、陈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贩卖毒品,并先后二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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