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村**号,住址**。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樊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河北购进《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语双解词典》《古代汉语词典》《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并对外销售。2019年9月5日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莘县**街道**村樊某某舅舅家中将以上图书查获并扣押。经统计,被扣押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1216册,《牛津高阶英语双解词典》(第9版)625册,《古代汉语词典》(第2版)1200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5版)288册,共计3329册。经认定,上述图书均系侵权出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文军
检察官助理:张浩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莘县**镇**村,联系电话:155065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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