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日至12月2日期间,被告人樊某某在自家开办的木板厂里非法收购荆紫关镇李营村村民李某某、尚某某(二人已判决)合伙在荆紫关镇北街村八组滥伐的杨树。经淅川县林业工作站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樊某某在荆紫关镇桐油城自家木板厂非法收购滥伐的杨树为60株,林木蓄积为20.673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淅川县林站林业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樊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非法收购他人滥伐的杨树为60株,林木蓄积为20.6733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 强
检察官助理:柴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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