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樊某某,曾用名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药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路**号**栋**单元**楼**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16日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樊某某来到沙市区**路**号**宿舍,见该楼**室被害人秦某某家中房门虚掩便进入室内,趁无人之机将**室阳台上一扇窗户的铝合金和室内其它处4扇窗户的铝合金全部拆卸下来并捆好,以120元卖给收废品的段某某(另处),后樊某某将120元赃款挥霍。2018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 被告人樊某某见**室还有物品可盗,便电话邀约段某某前来,樊某某领着段某某和另一男子(身份不明,另处)进入**室内,指使二人将房间内的一台西门子双门冰箱搬走离开后,樊某某继续留在室内伺机盗取其他财物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盗的5扇铝合金窗户认定价格为人民币838.8元,被盗的冰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932.4元。
涉案5扇铝合金窗户和冰箱未追回。
2.2019年9月13日零时许,“某某甲”(身份不明,另处)将被害人娄某某停放在荆州市沙市区**路**网吧楼下的一辆白色二轮摩托车盗走,推至**路时遇到了被告人樊某某, “某某甲”便邀约樊某某将被盗摩托车转移,由樊某某骑上被盗摩托车,“某某甲”骑另一辆摩托车在后面蹬车,两人合伙将车转移至沙市区**社区幼儿园后面车库,“某某甲”与樊某某商议将被盗摩托车以500元处理给樊某某,樊某某外出借钱后返回车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某某甲”逃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800元。
涉案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报案材料、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指认被盗车辆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荆州市天网监控系统截图;2.证人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某、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7.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车而予以转移、窝藏、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樊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政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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