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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年11月2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樊某某在南部县新安路722号门口,发现被害人赵某某放在街边的绿色豪爵摩托车未取车钥匙,遂将摩托车盗走。同年10月9日,樊某某驾驶窃取的摩托车到南部县南城古街许先生贰马酒馆,在酒馆内盗窃现金24000元及香烟9条,香烟价值4340元。

经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意见为:该豪爵H*****两轮摩托车在2020年10月7日的鉴定价格为36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刑事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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