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樊某某在南部县新安路722号门口,发现被害人赵某某放在街边的绿色豪爵摩托车未取车钥匙,遂将摩托车盗走。同年10月9日,樊某某驾驶窃取的摩托车到南部县南城古街许先生贰马酒馆,在酒馆内盗窃现金24000元及香烟9条,香烟价值4340元。
经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意见为:该豪爵H*****两轮摩托车在2020年10月7日的鉴定价格为36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刑事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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