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盗窃于2020年7月1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樊某某从其租住的成都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号**公寓A房间阳台攀爬至被害人李某某居住的B房间,盗窃房间内的一台银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和一枚带有金色珠子的绳戒。2020年7月17日16时许,樊某某将笔记本电脑拿到成都高新区**大道**号**广场**楼**号成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苹果专卖店重装系统,被被害人发现扭送公安机关,被盗物品被追回。经鉴定,被盗的银色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850元。
本案以刑事案件立案后,被告人樊某某于2020年10月1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樊某某自首、认罪认罚及被盗财物已追回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俊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四川省简阳市**街**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470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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