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9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6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镇**村**号。2020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樊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北**号**餐厅,使用抬高玻璃门上的挂锁再从底下钻入的方式进入餐厅,盗窃了餐厅内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和现金人民币500多元。经鉴定,两台笔记本的价值共计人民币753元。两台笔记本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2020年10月26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决定对樊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樊某某先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草莓园的菜地附近,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地的未上锁的面包车上的现金人民币51元,后在旁边的菜棚内盗窃了现金人民币290元。上述共计341元已发还二被害人。2020年10月30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对樊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11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路及附近几条马路,寻找未上锁或未关上车窗的车辆以便盗窃车内财物,后盗得被害人贺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16.5元。上述16.5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文娟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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