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77********,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日18时至20时期间,被告人樊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南宁市青某某**路**号**单元**号房,入室盗窃被害人龙某某放在家中的华为P20手机。
2、2019年4月5日至8日期间,被告人樊某某秘密潜入被害人张某某位于南宁市青某某**路**小区**栋**单元**号家中盗走项链、手表等财物。
3、2017年9月21日6时至18时期间,被告人樊某某秘密潜入被害人韦某某位于南宁市青某某**路**号**栋**单元4-4号家中盗走戒指、相机等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龙某某、张某某、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铮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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