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1261988********,汉族,小学文化,**快递员,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住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小区**街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乡**村**小区)。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至南京市江北新区威尼斯水城15街区7栋地下室内,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电动车前储物盒内的一部淡蓝色华为V30手机盗走。经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樊某某已将手机返还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樊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翔
检察官助理:刘旸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小区**街区**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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