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镇**村**组**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樊某某至本市江干区**小区**幢**单元**室,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并窃取卧室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440元。
案发后,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颖颖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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