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樊某某窜至毕节市七星关城区3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打开王某某的背包,将背包内的红色钱包盗走,该钱包内有现金三百元、外币一张及王某某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二、2019年8月28日8时许,被告人樊某某窜至毕节市七星关城区3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马不备,打开马某某的背包,将背包内的黑色钱包盗走,该钱包内有现金五十元及马某某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前科材料、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周青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共计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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