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79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判处拘役6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判处拘役4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判处拘役4个月,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8日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中路“七天乐面庄”,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之机,盗窃其放于店门口收银台上的华为荣耀8X手机一部。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20元。
2020年6月16日17时18分许,被告人樊某某在沙坪坝区站西路88号附168号母婴店,趁被害人邹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于柜台上的华为P20 Pro手机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
2020年7月27日13时16分许,被告人樊某某在江北区**村*栋楼下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视频截图、扣押、发还清单等;
2.证人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 欢
检察官助理:李佳灿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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