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23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巧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樊某某在巧家县**镇**村**社蒋某某家卧室内将被害人邹某某的现金1500元盗走。盗窃现金已归还失盗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电话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学英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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