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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潼南县人,农民,家住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3********,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街**村**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3日期间,被告人樊某某与郭某某相互伙同,购置和准备工具在弥勒市内多次实施盗窃,盗窃价值559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被告人樊某某、郭某某驾驶车窜至弥勒市东风农场管理局宋想国米线店门口,将宋想国放养在门口的一只价值260元的黑色土狗盗窃走后卖至张某(另案处理)处。

2、2020年1月4日,被告人樊某某、郭某某驾车窜至弥勒市新哨镇火木龙村至大红糖村路段,将李家才养蜂场内的一只黄色马犬盗窃走后将卖至张某处。

3、2020年2月份,被告人樊某某、郭某某驾车窜至弥勒市新哨镇里方寨252号门口,将王万仙放养的一只价值264元黄白色土狗盗窃走后卖至张某处。

4、2020年3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郭某某驾车窜至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将王自荣家中院子心内的一只价值440元黑色土狗盗走后卖至张某处。

5、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樊某某、郭某某驾车窜至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将王彦波家中的一只价值810元黄色土狗和一只黄黑色昆明犬盗走后卖至张某处。

6、2020年3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郭某某驾车窜至弥勒市**镇**村村委**村**号,将杨保生家中的一只价值1720元黄色马犬盗走后卖至张某处。

7、2020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郭某某驾车窜至弥勒市**镇**村村委**村**号,将杨茂林家中的一只价值880元黑色土狗盗走后卖至张某处。

8、2020年3月31日9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郭某某驾车窜至弥勒市**村委**村**号,将被害人刘某某在树上的一只价值440元黄色土狗盗窃走后卖至张某处。

9、2020年4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郭某某驾车窜至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将蒋登文家中的一只价值432元黑色土狗和一只价值350元白色土狗盗走后卖至张某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失主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樊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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