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樊某某,曾用名尤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凌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樊某某到凌源市**镇**超市,趁店主不备,盗得旺仔牛奶一板。
2020年3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再次到凌源市**镇**超市,盗得黄金叶香烟一条、饼干一包。当日11时02分许,被告人樊某某到**镇大门市二楼盗得童鞋一双。11时42分许,被告人樊某某到**镇**超市盗得罐头一瓶。尔后,被告人樊某某到**镇**超市盗得真心牌罐头一瓶。
2020年4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到凌源市**镇**超市,盗得旺仔牛奶一板。案发后被盗牛奶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经凌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旺仔牛奶、罐头、黄金叶香烟价值人民币121元。
综上,被告人樊某某共计盗窃六次,盗窃物品价值总计人民币121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文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收据、谅解书、抓捕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宫某某、孟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凌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樊某某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得到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柱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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