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涟水县**开发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涟水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樊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0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涟水县涟城街道中山路花儿朵朵幼儿园西侧路边,窃得徐某某停放于此的蓝色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690元。
当日中午,被告人樊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涉案摩托车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玲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电话:13003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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