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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39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号,2009年9月17日因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盗窃,于2020年3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黄某某因突发脑出血经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因此导致右半身瘫痪,于2020年3月2日转院转至宝安区中医院康复治疗。被告人樊某某作为被害人老乡及朋友,从2020年1月2日开始至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给黄某某充当护工,负责照顾黄某某的日常起居。樊某某在照顾黄某某过程中多次让黄某某解锁手机,从而知道黄某某手机密码以及支付宝、微信等软件交易密码,遂采用多种方式盗窃黄某某财产,造成损失184889.31元,后将款项用于网络赌博等个人消费。2020年3月4日黄某某母亲俞某某发现其帮儿子办理的水滴筹里面有 4000余元不见了,怀疑是樊某某拿走的,双方发生争吵,樊某某于次日自行离开,俞某某陆续发现黄某某财物被盗的情况后于2020年3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经网上追逃,樊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磨憨派出所辖区一间旅馆内被抓获归案,经核实,樊某某有以下犯罪事实:

1、2020年2月份,樊某某在黄某某家中发现一张用户名为黄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尾号:8418),遂将信用卡盗窃后,于2月10日至2月21日期间多次私自消费、取现、套现共计44889.31元人民币(含取现手续费、分期手续费)。

2、2020年3月3 日,樊某某私自使用黄某某的手机非法提现黄某某水滴筹中4000元人民币并转账到其自身的支付宝。

3、2020年2月24日至2月28日期间,樊某某多次使用黄某某的手机,以黄某某的名义在网上借贷136000元后转走,其中在“360借条”借款1.8万元;在“支付宝借呗”借款5万元;“微信微利贷”借款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与书证: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调取微信交易流水及开户信息、被告人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一部)接受证据清单(俞某某提供的中国银行行、交通银行银行流水,保证书、网络贷款记录),黄某某的疾病诊断书;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利用其掌握的他人手机以及密码,采用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私自网上借贷后转走借款、私自转走他人网络筹款等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莉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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