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赫山区**镇**村**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樊某某入户盗窃作案两次,盗窃涉案金额合计209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6月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樊某某窜至益阳市赫山区**镇**村**村组蔡某甲家中,发现家中无人,采取折断窗户上的木质隔栏的方法,从窗户钻进屋内。被告人樊某某在屋内翻找一遍后,在卧室的衣柜内的抽屉里,盗得4包芙蓉王香烟后按原路离开。经益阳市赫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2元。
2、2020年6月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樊剑窜至益阳市赫山区**镇**村**村村组蔡某乙家中,发现家中无人,采取拉开窗户用力折断窗户上的木质隔栏的方法,从窗户钻进屋内。被告人樊某某在卧室内翻找一遍后,在卧室里的桌子靠床的一侧抽屉里盗得2000元以后按原路离开。
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盗现场图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甲、夏某某、练某某、蔡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价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伟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5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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