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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盗窃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74年12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衡南县****号,自2006年开始吸食毒品,先后五次被强制隔离戒毒;2010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3月30日因盗窃、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决定,于2016年12月1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监视居住,后一直在逃未到案;因涉嫌盗窃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6月1日被监视居住,后一直在逃未到案;因涉嫌盗窃罪,经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逮捕,并于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7月1日,被告人樊某某在衡阳市雁峰区**路***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何某某一辆*色**牌电动车;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在衡阳市雁峰区**医院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甲一辆*色**牌电动车;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在衡阳市雁峰区**路**电器旁盗窃被害人欧某某一辆*色**牌电动车;2016年9月4日,被告人在衡阳市雁峰区***药房旁盗窃被害人宋某某来一辆*色**牌电动车;2016年9月8日,被告人在衡阳市***路“***蛋糕店”门口盗窃被害人罗某某一辆**色***牌电动车;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在衡阳市**路***粉面馆旁盗窃被害人章某某一辆*色**牌电动车;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在衡阳市雁峰区**百货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乙一辆*色***牌电动车;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在衡阳市雁峰区***百货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一辆*色**牌电动车;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在衡阳市雁峰区***院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丙一辆**色**牌电动车;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在衡阳市**路****广场盗窃被害人尹某某一辆*色**牌电动车;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在衡阳市***路“***蛋糕店”门口盗窃被害人谢某某一辆*色**牌电动车;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在衡阳市雁峰区***路**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黄某某一辆*色**牌电动车。上述被盗电动车,除被害人黄某某将被盗电动车领回外,其余均被被告人樊某某销赃。经衡阳市****中心鉴定,被告人樊某某盗窃的上述12台电动车总价值为人民币35003元整。

(二)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樊某某在衡阳市****医院北门外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一辆*色**牌电动车准备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后被告人因该盗窃案及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在衡阳市****医院北门外盗窃被害人颜某某一辆**色**牌电动车;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在衡阳市****医院西门外盗窃被害人郭某某一辆**色**牌电动车时,被现场抓获。上述被盗三辆电动车被害人均已领回。上述被盗三辆电动车因型号不明,无法进行物价鉴定。

(三)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樊某某在衡阳市****医院西门外盗窃被害人胡某甲一辆*色**牌电动车;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在衡阳市****医院西门外盗窃被害人蒋某某一辆*色**牌电动车;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在衡阳市石鼓区***路**百货门口盗窃被害人钟某某一辆**色***牌电动车;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在衡阳市石鼓区***路旁***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胡某乙一辆*色**牌电动车;2020年4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在衡阳市雁峰区**医院停车场盗窃被害人凌某某一辆*色**牌电动车;2020年4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在衡阳市石鼓区***路旁***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某一辆*色**牌电动车。上述被盗六辆电动车均被被告人樊某某销赃。经衡阳市****中心鉴定,被告人樊某某盗窃的上述6台电动车总价值为人民币5852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2. 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购车发票等书证;3.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 被害人何某某、王某甲、欧某某、宋某某来等21人的陈述;5. 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鉴定意见;7. 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素琪

检察官助理:成祥凡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附:1. 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公安169监管医院;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 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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