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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盗窃罪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6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庄**街村农民。2019年5月1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1日10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保定市满城区**镇**村村**路上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停放的绿色嘉陵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损失价值4199元。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被被害人自行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照片;2、证人田某某、樊某甲、王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翀

张园园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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