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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9月2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樊某某为测试外面捡来的电线是否能通电使用,便带着长竹竿和电线来到位于衡东县**镇**村的“**塘”水库堤坝上。被告人樊某某将电线一端绑在竹竿上去搭接经过**塘水库堤坝上的220千伏高压电线,导致220Kv古大线157-158号杆间B相导线对地短路起火,造成株洲到攸县的古大线输电线路上电力设备受损,并造成**塘水库的鱼群被电击死亡。经长沙**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电力设备受损的价值为24.5142万元。经衡东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损失的草鱼价值为24700元。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樊某某的精神状况作鉴定,被告人樊某某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樊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线等物证;2.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谭某某、彭某某、贺某某、刘某乙、康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衡东县价格事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长沙**咨询有限公司电力技术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爱梅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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