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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7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现住郯城县**坊镇**庄**村。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北京悦花越有电子有限公司以网站和“悦花越有”手机APP(2018年5月31日更名为“悦平台”)网络商城推广宣传“消费全返”、“推广返利”等经营模式吸引会员加入,并向社会宣称是“国家重点支持的促进消费和经济发展项目”。“悦花越有”推出后,通过网站、微信、当面培训会、集体授课等方式迅速传播。

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樊某某注册成为悦花越有传销组织会员,属于运营中心,会员级别为五星会员,会员编号为6764,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14层,下线层级有54层,直接下线数有44个,下线总数有89888个。其中下线会员等级为一星的会员有78234个,为二星的会员有8604个,为三星的会员有2975个,为四星的会员有40个,为五星的会员有35个。该会员钱包余额为849.73元,冻积分余额为3586404.57,提现金额为1265341.22元。被告人樊某某系该传销组织郯城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在传销活动中有宣传、培训等行为,系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某、孙某某欠、程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纪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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