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乡**村**组*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期限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月22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樊某某及黄某、董某某、罗某、秦某(上述4人均已判决)等人在浙江省嘉善县参加以“天津天狮”名义开展的传销组织。2017年4月份,在被告人樊某某、黄某组织领导下,董某某、罗某、秦某以及朱某甲、任某某、戚某某、等(上述11人均已判决),租用大客车带领数十名传销人员从浙江省嘉善县迁移至永康市市区。该传销组织复制嘉善县模式进行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购买韩国**牌化妆品(每份人民币2800元,无实际产品)获取会员资格,再继续发展下线,从上至下按照A、B、C、D、E分成五个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以此来骗取钱财。

本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樊某某、黄某为首要分子,董某某、罗某、秦某为主犯,戚某某、朱某甲等人为一般成员,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在永康市市区组织实施传销、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破坏相关区域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部分

2017年4月份2018年1月18日期间,在被告人樊某某、黄某组织领导下,该犯罪集团组织数十名传销人员从浙江省嘉善县迁至永康市开展活动,先后任命黄某、秦某、董某某、罗某为B级头目,任某某等人以及崔某某(已提起公诉)为C级头目,并以永康市**街道、**街道、**街道12处出租房为窝点,以寝室为单位进行“家庭式”统一管理。C级头目戚某某、朱某甲、任某某、崔某某等人分别担任12个窝点的头目,负责管理各自窝点内的D级、E级以及新进人员并接受B级头目的管理。为便于组织管理及团队发展,这12名C级头目又被分成两组,以组为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其中一组为戚某某、崔某某、任某某等人,由戚某某负责管理该组;另一组为朱某甲等人,由程某负责管理该组。每组传销人员仅在组内相互流动,集中上传销课。被告人樊某某多次到永康市听取“汇报”、指导“业务”、支配资金,B级头目黄某、董某某、罗某、秦某则每月一次组织传销成员在永康市**街道*****KTV包厢开会、发放工资等活动。截至2018年1月18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公安机关打击,其传销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

二、非法拘禁部分

2017年4月份至案发,在被告人樊某某以及黄某组织领导下,戚某某、程某等传销人员为迫使被害人经某某、赵某某等人加入传销组织,采用收缴手机、看管、上传销课、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

(一)戚某某管理的团队非法拘禁行为

1、2017年12月中旬,被害人经某某被骗至永康市**街道**路*弄*幢*单元***室传销窝点。为迫使被害人经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在彭某某指使下,刘某某等同伙参与看管被害人经某某,先后将被害人经某某带至周边山上、河边等地,由同伙对经某某实施殴打,刘某某在旁负责望风。至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害人经某某被非法拘禁30余天。

2、2017年12月底,被害人罗某被骗至永康市**街道**路**号传销窝点。为迫使被害人罗某加入传销组织,在任某某指使下,刘某某等同伙参与看管被害人罗某,将被害人罗某带到永康市***草坪,由刘某某对其实施殴打。至被公安机关解救,其被非法拘禁10余天。

3、2017年10月10日,被害人刘某被骗至永康市**街道**路**幢**号**楼传销窝点。为迫使被害人刘某加入传销组织,在崔某某指使下,王某某等同伙参与看管被害人刘某,将被害人刘某带至周边的公园、农田,由陈某某、饶某某、吴某某先后对其实施殴打。至被公安机关解救,其被非法拘禁90余天。

4、2017年12月28日,被害人袁某被骗至永康市**街道**路**幢**单元传销窝点。为迫使被害人袁某加入传销组织,在梅某某指使下,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参与看管被害人袁某,并将被害人袁某带至周边**山实施殴打。至被公安机关解救,其被非法拘禁20余天。

5、2017年10月17日,被害人阳某被骗至永康市**路**号**单元**室戚某某管理的传销窝点,为迫使被害人阳某加入传销组织,窝点内传销人员对阳某进行看管和殴打。至2017年11月17日阳某逃出报警,其被非法拘禁30余天。

(二)程某管理的团队非法拘禁行为

1、2017年12月底,被害人赵某某被骗至永康市**路**弄**幢**号**楼传销窝点。为迫使被害人赵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在刘某某指使下,林某某以及王某某等人参与看管被害人赵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带至永康市**街道**村附近,由林某某实施殴打。至2018年1月9日,被害人赵某某被永康市公安局解救,被害人赵某某被非法拘禁10余天。

2、2018年1月5日,被害人朱某乙被骗至永康市**路**弄**幢**号**楼传销窝点。为迫使被害人朱某乙加入传销组织,在刘某某指使下,冉某某、朱某甲等人参与看管被害人朱某乙,将朱某乙至永康市**山上,由冉某某实施殴打,朱某甲在旁望风及协助,致被害人朱某乙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2018年1月17日,被害人朱某乙被路过的警察解救。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3、2017年6月14日,被害人王某某被骗至永康市**街**号**楼**室传销窝点。为迫使被害人王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在龙某指使下,刘某某、匡某等人看管王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户外进行殴打。至2017年8月20日,被害人王某某逃出报警,其被非法拘禁60余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同伙黄某等人刑事判决书、全省旅馆住宿人员查询记录、公路铁路客运信息查询记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2.搜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3.证人潘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刘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樊某某供述和辨解笔录,同伙董某某、黄某、程某、刘某某、秦某、罗某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及同伙以推销商品为名,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缴纳费用后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樊某某及同伙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以樊某某、黄某为首要分子,经常性组织纠集同伙,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红武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关押在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