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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及住址广州市南沙区**街**巷**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王永健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樊某某在****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担任IT工程师,负责IT设备维护和设备采购。期间,被告人樊某某利用其负责电子设备采购的职务便利,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勾结,通过要求供应商提高指定数额报价的方式将采购金额报大意图侵占公司财物。相关供应商按照被告人樊某某要求套取****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差额资金后,将该笔差额资金扣除税款后支付给被告人樊某某。被告人樊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通过不同供应商先后13次侵占****园林机械有限公司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104168元。

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已向****园林机械有限公司退赃、退赔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已对被告人樊某某出具《谅解书》和《和解协议》。

被告人樊某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作为****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东蓊

检察官助理:姜玥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

2、本案诉讼卷宗共10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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