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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上述身份情况均系犯罪嫌疑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3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樊某某在微信上谎称销售口罩,以此为由骗得位于本市白云区**街**街**号之**的黄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樊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月琦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具结书》一份。

4、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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