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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87****,农民,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村4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樊某某为骗取被害人苏某某的钱财,使用昵称为“专业伐大园林子树李伟”的微信和苏某某谈生意,把卖给他人的杨木照片及检疫证照片等虚假信息发给苏某某,骗取苏某某的信任,使之误认为这批杨木是发给苏某某的,并要求苏某某给付全部货款30400元转到其提供的妻子楚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中。收到转账后,樊某某随即取出2万元、转到自己浦发银行卡10390元,并拉黑苏某某微信。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樊某某在河南省禹州市**洗浴中心被抓获。2020年7月20日,樊某某退还赃款30400元,同年8月12日该笔赃款被发还被害人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樊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退赃,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伟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禹州市**村4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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