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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办事处**大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1日、2020年2月28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樊某某到南郊**与**路交叉路口**二手车行找到赵某某,称在郑州那边有一辆2016年的起亚牌K2轿车要拍卖,问赵某某是否想买,赵某某同意以50000元的价格购买,车子拍卖与手续由樊某某办理。2018年11月27日,樊某某称要交纳10000元订金,赵某某就通过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向樊某某建设银行卡内转入了8000元。2018年11月30日,樊某某通过网络电话联系赵某某要赵某某先支付剩余车款,然后他去提车,赵某某通过银行转账40000元给樊某某。樊某某在收到赵某某的购车款后,于2018年11月27日、30日分三笔(3000元、5000元、26000元)转到周某某的银行卡上,用于网络赌博,将13400元转到叶某某的银行卡上偿还之前的购车款。后樊某某以车辆被别人拍走了为由,告知赵某某交易失败,购车款48000元过几天还给赵某某。至2018年12月11日,赵某某一直联系不上樊某某,也未收到樊某某的还款,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樊某某的母亲代为偿还48000元给赵某某,赵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樊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樊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汇款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樊某某手机号码1800866****自2018年11月至12月的通话记录、基站信息、基站位置信息、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现场指认笔录;5.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华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0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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