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樊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绥棱县看守所。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海伦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海伦市福民乡农民刁某甲在与樊某某交往中,听樊某某说有亲属在省公安厅工作,有办理医保名额,于是刁某甲交给樊某某13000元钱,樊某某在不能办理医保情况下,承诺帮忙给刁某甲媳妇王某甲办理医保;2017年6月,刁某甲找樊某某为其大姨子王某乙办理医保,交给樊某某3000元钱;2017年7月,刁某甲找樊某某为其亲属刁某乙、车某某、马某某、崔某某办理低保,交给樊某某4000元钱。至案发,樊某某将所收到的上述人民币20000元用于本人治病花销,没有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办理医保。
2018年1月份,刁某甲因酒驾被有关部门处罚,樊某某承诺能为其消分解违章,骗取刁某某10000元。
2019年4月份,樊某某谎称能办理残疾证,于是刁某甲交给樊某某10000元钱,让樊某某帮忙给其岳母办理一个抗美援朝烈士家属残疾证,樊某某将上述款治病花销。
2019年3月20日,刁某甲找樊某某为其外甥女马某某办理驾驶证,交给樊某某4500元,樊某某将此款用于本人治病花销。
2017年春,海伦市**镇农民徐某某听说樊某某能办驾驶证,便来到樊某某家求其帮忙给办一个B2驾驶证,樊某某表示能办,本人不用去、不学习、不考试,四至六个月就能下证。于是徐某某交给樊某某6500元钱办证。**镇农民徐某某、宋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等人得知徐某某办证消息后,分别来到樊某某家,要求其给办驾驶证,樊某某一一应允,表示在六至一年内下证,索取了每人身份信息,收取每人6500元钱。随后,樊某某将所收到的钱全部用于本人治病花销。2018年6月,上述五人迟迟没有收到证件,便来到樊某某家中索要,樊某某表示证件办不下来返钱,并将其丈夫李某某名下的住房抵押给徐某某等五人至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立破案经过、房照、借据;
2、证人刁某乙、李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刁某甲、徐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明知本人不能办理证件,依然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环节能够认罪认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栋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绥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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