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某某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41968********,汉族,中专文化,原系**监督局合同制职工,现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号街坊****号,现住包头市青山区**公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包头市看守所因樊某某患有疾病暂不收押),于同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2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8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樊某某虚构能够给被害人尹某甲安排协警工作和给尹某甲孩子安排到哈达道小学入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尹某甲13.9万元。

2.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被害人尹某乙通过被害人尹某甲认识了被告人樊某某,樊某某虚构能够给尹某乙、陈某某安排协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尹某乙12.1万元。

3.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樊某某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和安排张某某孩子去呼和浩特市苏虎街小学上学的事实,诈骗被害人张某某105200元,樊某某在张某某报案前退还张某某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樊某某与被害人尹某甲、尹某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樊某某与尹某甲、尹某乙、陈某某的支付宝转账截图,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樊某某微信聊天、微信转账账单,樊某某为被害人尹某甲、张某某书写的欠条,抓捕经过,无前科证明,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关于被告人樊某某工作情况的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甲、尹某乙、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360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文静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5548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