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9********,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甘肃省民乐县,住民乐县*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8日,被告人樊某某因无力偿还工商银行信用卡2万元欠款,遂找到经营百货铺的武某某,双方约定武某某还完卡债后自行刷出信用卡里的钱,樊某某支付了300元的手续费后离开。当晚樊某某收到信用卡还款短信后,拨打客服电话冻结了工商银行信用卡62223700********,武某某无法依约刷出代还钱款,多次联系樊某某询问情况,均无结果。2019年4月14日樊某某在广州天河区*小区被抓获。
2019年4月25日、7月5日樊某某分两次将偿还给武某某2万元钱,武某某对樊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卡复印件、客户交易明细、借条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婧祚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民乐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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