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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7〕9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61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本市蓝田县**乡**村**小组**号,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本市长安区**小区门口马路边上与郑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从其右裤口袋查获一红色自封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一小包;又从其所驾驶的陕******号吉利牌轿车驾驶座位下查获一包透明自封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材分别净重0.3728克和8.682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被告人樊某某于2016年10月15日晚以18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给郑某某;2016年9月初及10月28日两次卖给荀某某600元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查获记录及照片;3、毒品检验报告书;4、证人郑某某、荀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055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天舒                                          

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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