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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5日12时许,多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樊某某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樊某某收了多某某的400元钱后通过微信转了350元给周某某,周某某从严某某(已判刑)处买了3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后在其家外面拿给多某某、樊某某。被告人樊某某从中获利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辩解、微信转帐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雪姣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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