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538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租住南昌市东湖区******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单元**室)。因吸毒,于2012年9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处罚500元;因吸毒,于2016年1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9时许,徐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樊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甲基苯丙胺(冰毒),并转账人民币800元支付毒资。后樊某某来到本市东湖区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阳明东路北门口,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0.5克甲基苯丙胺交给徐某某。

2020年9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本市东湖区后墙路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性规定,向他人出售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玮

检察官助理:高文婷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