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双流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底,樊某某在彭山区**镇**小区**栋“**超市”的出租屋内以200元的价格将约0.2克冰毒贩卖给朱某某。
2.2018年3月9日,樊某某在彭山区牧马镇莲花村广场附近的出租房门口贩卖260元的冰毒给钟某某。
3.2018年3月初的一个晚上,樊某某在彭山区牧马镇莲花村新区广场贩卖约1克冰毒给毛某某,收取毒资100元。
4.2018年12月,樊某某在彭山区牧马镇恒大金碧天下高层336栋楼底下将约0.2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钟某某。
5.2018年12月,樊某某在彭山区牧马镇莲花村广场将0.2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代某某。
6.2018年1月20日,樊某某在江海洗车场贩卖约1克冰毒给夏某某,收取毒资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明知是冰毒而予以多次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丽
检察官助理:吴长华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870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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